按照吉林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为加强吉林地区企、事业单位招用保安从业人员规范化管理,保证保安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吉林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未按时限备案的单位,限期报备;仍不报备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吉林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招用取得国家保安员资格的保安从业人员上岗,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保安员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吉林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保安员应穿着公安部、中保协授权指定厂家生产的国家统一的2011式配套保安服;严禁保安员穿着、使用制式警服及其标志,对违法穿着、使用制式警服及其标志的,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从事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我市保安行业的违规情况。举报电话:110;62200110。
吉林市公安局
2016年4月15日